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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 名称: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。英文名称:China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,缩写为:CPIA。

第二条  本协会是由制药工业骨干企业、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、医药科研设计单位及大、中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结成全国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
第三条  本协会的宗旨: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治国理念,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。服务企业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;服务行业,加强行业自律,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;服务政府,上情下传,下情上达,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;服务社会,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,促进制药工业又好又快发展。

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
第四条  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资委、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 本协会的住所:北京市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 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方针、政策,传达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,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正当诉求;

(二)收集、出刊、发布化学制药工业基础资料和信息,根据授权开展统计,经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、重大技术经济政策、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建议,协助政府制定行业相关技术、质量等标准,完善行业管理,促进行业发展;

(三)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指导下,组织协调企业有关产品生产、销售等问题,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;

(四)对企业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、生产管理、清洁生产、市场营销等多种技术经济活动组织咨询服务,及时发布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;

(五)促进企业增强创新能力,重点是新产品、新工艺、新技术、新装备、新型原辅材料的开发、推广和应用,开展技术质量交流活动;

(六)组织多种形式涉及技术、质量、市场、营销、管理和法律等内容的讲座和培训,注重药品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的教育和监督,帮助会员单位培训专业人员,提高职工素质;

(七)积极开展国际交往,扩大国际间经济、技术交流与合作,研究协调技术和产品进出口工作中的问题,组织好引进新技术的消化、吸收、提高、转让的各项工作;

(八)按照WTO规则,协助会员单位处理国际贸易争端,维护国家、行业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;

(九)加强行业自律,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,组织会员单位制订行规行约,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,规范会员行为,协调会员关系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,积极开展行业监督;

(十)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宜,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、展览会等,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。


第三章 会 员

第七条  本协会的会员种类:单位会员。

第八条  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从事制药工业和为其配套服务的、具有一定影响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同经济类型的医药企业,或相关的科研、设计单位,大、中专院校,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,有资质的配套服务商等有关单位,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。

第九条 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登记表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,并予以公告。

第十条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有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有参加本协会活动,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并予监督的权利;

(三)有优先参加本协会各种学术、培训活动的权利,优先获得本协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刊物,对本协会组织推荐的新技术、新产品等有优先或优惠获得转让的权利;

(四)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;
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,遵守章程和行规行约;

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;

(四)按规定交纳本协会年度会费;

(五)及时准确上报生产、技术经济报表和提供本协会规定的各种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。

第十二条  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,经理事会备案、注销会藉后退出。

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 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,经理事会讨论可注销其会籍并收回会员证书。
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四条  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、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、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
(六)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;

(七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八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  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。

第十七条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会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第十八条  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,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;

(三)筹备、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注销和变更;

(七)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;

(九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一)提出终止动议;

(十二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 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 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不超过65岁且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二条  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办理离职手续。

第二十三条  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

第二十四条  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委托,理事会同意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五条  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二十七条  本协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八条  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二十九条  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支出;

(二)本协会日常办公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、奖金和福利等;

(三)为开展本协会工作的其它合理支出。

第三十条  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一条  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二条  本协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三条  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三十四条  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五条  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三十七条  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八条  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九条  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条  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一条  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二条  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三条  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 附则

第四十四条  本章程经2017年5月26日第九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五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六条 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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